點擊:475 添加時間:2016-10-17 16:09:00
問題:異地提供建筑服務,預繳增值稅,需要哪些資料
解答:以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,在預繳稅款時需要提供總分包合同原件等一系列資料,但合同原件只有一份且在公司總部保管,異地施工預繳稅款時需要返回公司領取原件,路途遙遠的要跑上好幾天,十分不便。而現在納稅人只需要出示總分包合同復印件就可以順利預繳稅款,從“原件”到“復印件”,從“提供”到“出示”,表面上是用詞變化,實際上實現了為企業和納稅人著想的人性化管理的根本轉變,這些貼心的變化,減少的是納稅人的奔波之苦。
根據《公告》規定,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,僅需出示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、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和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,辦稅流程和提供資料都大大簡化。
53號公告原文指出:《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)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)第七條規定調整為:
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)提供建筑服務,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,需填報《增值稅預繳稅款表》,并出示以下資料:
(一)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(加蓋納稅人公章);
(二)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(加蓋納稅人公章);
(三)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(加蓋納稅人公章)。
文章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